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验收规定
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验收一般规定。
1、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调试完毕后,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。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,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、设计、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。(应强制执行)
2、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,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,并应按下表填写资料核查记录:
(1)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。
(2)GB50877第3.0.1条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。
(3)GB50877第3.0.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。
(4)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。
(5)施工过程(含进场检验、安装及调试过程)检查记录。(6)隐蔽工程验收记录。
3、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,应根据规范规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方法,制订验收方案,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案按程序进行,并应按规范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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